软考:高级软件架构师学习笔记----知识产权 学前说两句这个和其它章节也没有啥关联考试的时候估计会出一套题但是我没有答出来就是出的会偏所以这道题能拿到分就拿拿不到就算了大家了解一下这个知识还蛮有意思的之前我都不太懂这个。核心内容知识产权的定义这段文字直接出自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是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权威定义。我国核心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速查对照表这里需要知道文学作品还有软件作品是不需要申请的只要作品完整就自动被法律保护了专利是需要申请的申请日开始算商标法算需要申请的从通过日开始的商标必须注册才可以被保护没有申请商标肯定不可以被商标法保护了。任何法律都是被刑法保护的。使用许可保护期限署名权无论司马迁死了多少年了史记永远都是他写的但是如果作者死亡超过50年之后那么这个作品就可以自由被使用了在我国核心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速度对照表中明确规定了软件只要开发完整就会享有软件著作权。知识产权人关于软件知识产权人的两个特殊的地方比如A在工作的时候开发了一个软件利用了公司的资源那么此时知识产权人是公司A在B公司兼职开发了一套和A完全无关的系统没有竞业协议此时知识产权归B一般在公司产生的著作权基本都是在公司的除非有特殊合同看谁先申请然后看谁先使用都一样那么就抽签侵权判断不授予专利权著作权国家的法律或者某些新闻本来就需要传播的所以不受到著作权保护的。第二点比如北京烤鸭是否侵权即兴演说我们可以引用但是它依然受著作权保护的只是构成不侵权行政诉讼案例选编也是某个实体写的是有著作权的一定要签订保密协议不然就不会侵犯商业秘密权未发表的作用是不能替他人公开的适当饮用不会构成侵权使用者不知道该软件是盗版的但是同时他也不知道是正版的所以他肯定知道这是盗版的所以他是装糊涂所以需要担责的。标准化标准的分类标准的编号一个行业一个代号这里只能使用排除法来回答问题了。思维导图# 知识产权与标准化 - 核心知识思维导图 ## 0️⃣ 知识产权概述 (★★★) - 法律地位 - 属于民法范畴 - 法律体系构成我国没有统一的知识产权法而是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下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制定了不同的单项法律及法规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合同法》等共同构成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 特性 - 无体性无形性对象无具体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 - 专有性除权利人同意外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 人身权与财产权属性非普遍性并非所有知识产权都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如商业秘密仅具有财产权属性不具有人身权属性 - 保护客体八类 - 作品著作权 -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 - 商标 - 地理标志 - 商业秘密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植物新品种 - 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 1️⃣ 法律法规保护范围与对象 (★★★) - 著作权法作品 - 保护对象文学、绘画、摄影等作品 - 特点不需要申请作品完成即开始保护 - 著作权构成 - 人身权 - 发表权 - 署名权 - 修改权 - 保护作品完整权 - 财产权 - 复制权 - 出租权 - 发行权 - 软件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保护对象软件作品 - 特点不需要申请完成即保护登记制度便于举证 -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作用与效力 - 证明效力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登记申请文件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明 - 诉讼作用发生争议时是主张权利的有力武器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 不能证明的内容不能作为软件功能、代码质量的证明 - 软件著作权权利内容不包括优先使用权 - 人身权 - 发表权 - 署名权 - 修改权 - 财产权 - 复制权 - 发行权 - 出租权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翻译权 - 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 备注不包括优先使用权 - 专利权 - 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特点需要申请有效期从申请日开始 - 核心文件权利要求书记载专利保护范围 - 专利申请文件 - 权利要求书 -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 作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定依据 - 说明书及附图 - 作用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创造内容 - 说明书单列 - 作用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创造内容 - 请求书 - 作用用于提出专利申请程序请求 - 商标权 - 保护对象商标 - 特点需要申请核准之日起受保护 - 取得方式 - 注册取得 - 转让取得 - 继承取得 - 软件商标权的权利人软件注册商标所有人 - 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法 - 包括技术与经营两个方面 - 必须有保密措施才能认定 - 利用商业秘密权可以对软件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提供保护 - 取得方式与保密性要求 - 自动取得不必申请或登记 - 保密性要求 - 主观要件有保守商业秘密的意愿 - 客观要件已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 后果若主观无意愿或客观无措施 → 不具有保密性 → 不满足商业秘密三条件 → 不具有商业秘密权不受法律保护 - 补充商业秘密仅具有财产权属性不具有人身权属性 - 特殊规定 - 绘画/摄影作品原件出售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权归购买者拥有展览权 - 软件商标保护对象软件注册商标 - 软件技术/经营信息保护商业秘密权 ## 2️⃣ 使用许可类型 (★★) - 独占使用许可 - 仅1个授权对象可用 - 著作权人不可用 - 排他使用许可 - 仅1个授权对象和著作权人可用 - 著作权人保留行使权利 - 普通使用许可 - 多个授权对象和著作权人可用 ## 3️⃣ 保护期限 (★★) - 公民作品著作权法 - 永久保护《著作权法》约定 - 署名权 - 修改权 - 保护作品完整权 - 保护期限作者终生死后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 - 发表权 - 使用权 - 获得报酬权 - 单位作品著作权法 - 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50年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其间未发表不保护 - 公民软件软件著作权 - 署名权、修改权无限制 - 其他权利保护期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 - 发表权 - 复制权 - 发行权 - 出租权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翻译权 - 使用许可权 - 获得报酬权 - 转让权 - 备注合作开发以最后死亡作者为准 - 单位软件软件著作权 - 50年自软件首次发表后起算第50年的12月31日若其间未发表不保护 - 注册商标 - 有效期10年期满后6个月内必须续注 - 注销条件若注册人死亡或倒闭1年后未转移则可注销 - 发明专利 - 20年从申请日开始不能无限续展 -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 10年从申请日开始不能无限续展 - 商业秘密 - 不确定公开后公众可用 ## 4️⃣ 知识产权人确定 (★★★) - 职务作品著作权法 - 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单位承担责任 → 单位享有除署名权 - 有合同约定 → 单位享有除署名权 - 其他情况 → 作者享有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 职务软件软件著作权 - 本职工作中明确规定的开发目标 → 单位享有 - 从事本职工作活动的结果 → 单位享有 - 使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单位承担责任 → 单位享有 - 职务发明专利权 - 本职工作中作出的 → 单位享有 -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非本职工作 → 单位享有 - 离职/退休/调动后1年内与原单位工作相关 → 单位享有 - 核心原则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 委托创作 - 有合同约定 → 委托方 - 无合同约定 → 创作方 - 委托开发软件特别规定 - 规则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 无约定后果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著作权由受托人创作者享有 - 结论委托他人开发软件若无合同约定著作权属于他人受托人 - 合作开发 - 共同创作 → 共同享有按人头比例 - 成果可分割 → 可分开申请 - 仅提供组织、咨询、物质条件 → 不享有著作权 - 商标权归属 - 谁先申请谁拥有除知名商标非法抢注 - 同时申请 → 谁先使用需证据 - 无法提供证据 → 协商无效则抽签 - 专利权归属 - 谁先申请谁拥有 - 同时申请 → 协商不成则同时驳回 ## 5️⃣ 侵权判断 (★★★★) - 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 - 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 - 知识产权地域性特征 - 只能在一定地域内具有独占性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 - 示例中德保护期限差异 - 中国《著作权法》一般文字作品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去世后50年 - 德国《版权法》一般文字作品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去世后70年 - 案例某德国作者去世60年 - 在德国出版不行仍处于70年保护期内 - 在我国出版可以已超过50年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 -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专利法》第25条 - 一科学发现 -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 例外对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 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情形 - 法律法规、官方文件及译文 - 示例官方正式译文不享有著作权 - 案情王教授2002年3月1日自行将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译成法文2002年6月1日发表2003年2月10日被国家定为官方正式译文 -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官方正式译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 结论王教授对该译文的著作权期限为2002年3月1日完成之日至2003年2月10日被定为官方正式译文之日 - 提示若未被定为官方译文译者享有完整著作权作者终生死后50年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时自动取得而非发表日 - 时事新闻 -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 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数学概念 - 软件著作权保护对象 - 保护计算机程序源程序、目标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用户手册等 - 不保护程序设计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数学概念 - 著作权与专利权对算法的保护差异 - 著作权不保护算法 - 专利权可作为补充保护算法 - 侵权责任 - 软件复制品持有人责任 - 不知情且无过失无合理理由应知是侵权复制品免于赔偿但需停止使用并销毁复制品 - 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 - 案例用户购买预先安装了操作系统的PC若操作系统为盗版且用户不知情则由PC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用户不承担责任 - 商业秘密侵权需有保密措施认定 - 学术引用只能引用已发表作品 - 商业展示侵权未经许可将他人软件用于商业展示侵犯软件著作权 - 合理使用例外为学习和研究目的复制他人软件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 6️⃣ 标准化 (★) - 标准分类 - 国际标准 - ISO、IEC等 - 国家标准 - GB中国、ANSI美国 - BS英国、JIS日本 - 代号识别GB表示国家标准 - 区域标准地区标准 - PASC太平洋地区 - CEN欧洲 - ASAC亚洲 - ARSO非洲 - 行业标准 - 航天QJ - 电子SJ - 机械JB - 金融JR - 军用GJB中国军用、MIL-S美国军用 - IEEE美国电气电子工程师协会 - 地方标准 - 代号识别DB11如北京地方标准 - 企业标准 - 代号识别Q - 项目规范 - 标准代号识别★ - 国际/国外标准代号格式 - 标准代号 专业类号 顺序号 年代号 - 国家标准代号 - GB → 强制性国家标准 - GB/T → 推荐性国家标准 - GB/Z → 指导性国家标准 - GSB → 实物标准代号 - 行业标准代号 - QJ → 航天 - SJ → 电子 - JB → 机械 - JR → 金融 - 其他GJB军用、IEEE等 - DB → 地方标准 - Q → 企业标准 ## 7️⃣ 争议处理流程 (★★) - 一般原则 - 先找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仲裁或行政调解/裁决 - 仲裁不成功或对结果不服 - 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核心规则 - 不能直接先上法庭某些类型争议须以行政处理为前置程序 - 示例说明 - 专利侵权纠纷可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再起诉 - 商标纠纷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不服再起诉 - 软件著作权纠纷可向版权局申请行政调解或裁决或直接起诉部分情况可不经行政前置 - 商业秘密纠纷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不服再起诉# 知识产权与标准化 - 核心知识思维导图│├── 0️⃣ 知识产权概述 (★★★)│ ├── 法律地位│ │ ├── 属于民法范畴│ │ └── 法律体系构成我国没有统一的知识产权法而是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下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制定了不同的单项法律及法规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合同法》等共同构成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 特性│ │ ├── 无体性对象无具体形体│ │ └── 专有性除权利人同意外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 保护客体八类│ ├── 作品著作权│ ├──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 ├── 商标│ ├── 地理标志│ ├── 商业秘密│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植物新品种│ └── 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1️⃣ 法律法规保护范围与对象 (★★★)│ ├── 著作权法作品│ │ ├── 保护对象文学、绘画、摄影等作品│ │ ├── 特点不需要申请作品完成即开始保护│ │ └── 著作权构成│ │ ├── 人身权│ │ │ ├── 发表权│ │ │ ├── 署名权│ │ │ ├── 修改权│ │ │ └── 保护作品完整权│ │ └── 财产权│ │ ├── 复制权│ │ ├── 出租权│ │ └── 发行权│ ├── 软件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 保护对象软件作品│ │ ├── 特点不需要申请完成即保护登记制度便于举证│ │ ├──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作用与效力│ │ │ ├── 证明效力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登记申请文件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明│ │ │ ├── 诉讼作用发生争议时是主张权利的有力武器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 │ └── 不能证明的内容不能作为软件功能、代码质量的证明│ │ └── 软件著作权权利内容不包括优先使用权│ │ ├── 人身权│ │ │ ├── 发表权│ │ │ ├── 署名权│ │ │ └── 修改权│ │ └── 财产权│ │ ├── 复制权│ │ ├── 发行权│ │ ├── 出租权│ │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 翻译权│ │ ├── 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 └── 备注不包括优先使用权│ ├── 专利权│ │ ├── 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 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 特点需要申请有效期从申请日开始│ │ └── 核心文件权利要求书记载专利保护范围│ ├── 商标权│ │ ├── 保护对象商标│ │ ├── 特点需要申请核准之日起受保护│ │ ├── 取得方式│ │ │ ├── 注册取得│ │ │ ├── 转让取得│ │ │ └── 继承取得│ │ └── 软件商标权的权利人软件注册商标所有人│ ├── 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法│ │ ├── 包括技术与经营两个方面│ │ ├── 必须有保密措施才能认定│ │ ├── 利用商业秘密权可以对软件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提供保护│ │ └── 取得方式与保密性要求│ │ ├── 自动取得不必申请或登记│ │ └── 保密性要求│ │ ├── 主观要件有保守商业秘密的意愿│ │ ├── 客观要件已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 └── 后果若主观无意愿或客观无措施 → 不具有保密性 → 不满足商业秘密三条件 → 不具有商业秘密权不受法律保护│ └── 特殊规定│ ├── 绘画/摄影作品原件出售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权归购买者拥有展览权│ ├── 软件商标保护对象软件注册商标│ └── 软件技术/经营信息保护商业秘密权│├── 2️⃣ 使用许可类型 (★★)│ ├── 独占使用许可│ │ ├── 仅1个授权对象可用│ │ └── 著作权人不可用│ ├── 排他使用许可│ │ ├── 仅1个授权对象和著作权人可用│ │ └── 著作权人保留行使权利│ └── 普通使用许可│ └── 多个授权对象和著作权人可用│├── 3️⃣ 保护期限 (★★)│ ├── 公民作品著作权法│ │ ├── 永久保护《著作权法》约定│ │ │ ├── 署名权│ │ │ ├── 修改权│ │ │ └── 保护作品完整权│ │ └── 保护期限作者终生死后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法》约定│ │ ├── 发表权│ │ ├── 使用权│ │ └── 获得报酬权│ ├── 单位作品著作权法│ │ └── 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50年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其间未发表不保护│ ├── 公民软件软件著作权│ │ ├── 署名权、修改权无限制│ │ └── 其他权利保护期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 │ ├── 发表权│ │ ├── 复制权│ │ ├── 发行权│ │ ├── 出租权│ │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 翻译权│ │ ├── 使用许可权│ │ ├── 获得报酬权│ │ └── 转让权│ │ └── 备注合作开发以最后死亡作者为准│ ├── 单位软件软件著作权│ │ └── 50年自软件首次发表后起算第50年的12月31日若其间未发表不保护│ ├── 注册商标│ │ ├── 有效期10年期满后6个月内必须续注│ │ └── 注销条件若注册人死亡或倒闭1年后未转移则可注销│ ├── 发明专利│ │ └── 20年从申请日开始不能无限续展│ ├──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 └── 10年从申请日开始不能无限续展│ └── 商业秘密│ └── 不确定公开后公众可用│├── 4️⃣ 知识产权人确定 (★★★)│ ├── 职务作品著作权法│ │ ├── 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单位承担责任 → 单位享有除署名权│ │ ├── 有合同约定 → 单位享有除署名权│ │ └── 其他情况 → 作者享有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 职务软件软件著作权│ │ ├── 本职工作中明确规定的开发目标 → 单位享有│ │ ├── 从事本职工作活动的结果 → 单位享有│ │ └── 使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单位承担责任 → 单位享有│ ├── 职务发明专利权│ │ ├── 本职工作中作出的 → 单位享有│ │ ├──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非本职工作 → 单位享有│ │ ├── 离职/退休/调动后1年内与原单位工作相关 → 单位享有│ │ └── 核心原则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例如公司交给你的工作你完成的所有成果都属于公司。│ ├── 委托创作│ │ ├── 有合同约定 → 委托方│ │ ├── 无合同约定 → 创作方│ │ └── 委托开发软件特别规定│ │ ├── 规则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 ├── 无约定后果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著作权由受托人创作者享有│ │ └── 结论委托他人开发软件若无合同约定著作权属于他人受托人│ ├── 合作开发│ │ ├── 共同创作 → 共同享有按人头比例│ │ ├── 成果可分割 → 可分开申请│ │ └── 仅提供组织、咨询、物质条件 → 不享有著作权│ ├── 商标权归属│ │ ├── 谁先申请谁拥有除知名商标非法抢注│ │ ├── 同时申请 → 谁先使用需证据│ │ └── 无法提供证据 → 协商无效则抽签│ └── 专利权归属│ ├── 谁先申请谁拥有│ └── 同时申请 → 协商不成则同时驳回│├── 5️⃣ 侵权判断 (★★★★)│ ├── 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 │ └── 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 ├── 知识产权地域性特征│ │ ├── 只能在一定地域内具有独占性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 │ └── 示例中德保护期限差异│ │ ├── 中国《著作权法》一般文字作品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去世后50年│ │ ├── 德国《版权法》一般文字作品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去世后70年│ │ └── 案例某德国作者去世60年│ │ ├── 在德国出版不行仍处于70年保护期内│ │ └── 在我国出版可以已超过50年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 ├──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专利法》第25条│ │ ├── 一科学发现│ │ ├──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 ├──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 ├──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 │ └── 例外对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 ├──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 └──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 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情形│ │ ├── 法律法规、官方文件及译文│ │ ├── 时事新闻│ │ ├──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 └── 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数学概念│ ├── 软件著作权保护对象│ │ ├── 保护计算机程序源程序、目标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用户手册等│ │ └── 不保护程序设计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数学概念│ ├── 著作权与专利权对算法的保护差异│ │ ├── 著作权不保护算法│ │ └── 专利权可作为补充保护算法│ └── 侵权责任│ ├── 软件复制品持有人责任│ │ ├── 不知情且无过失无合理理由应知是侵权复制品免于赔偿但需停止使用并销毁复制品│ │ ├── 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 │ └── 案例用户购买预先安装了操作系统的PC若操作系统为盗版且用户不知情则由PC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用户不承担责任│ ├── 商业秘密侵权需有保密措施认定│ ├── 学术引用只能引用已发表作品│ ├── 商业展示侵权未经许可将他人软件用于商业展示侵犯软件著作权│ └── 合理使用例外为学习和研究目的复制他人软件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6️⃣ 标准化 (★)│ ├── 标准分类│ │ ├── 国际标准│ │ │ └── ISO、IEC等│ │ ├── 国家标准│ │ │ ├── GB中国、ANSI美国│ │ │ ├── BS英国、JIS日本│ │ │ └── 代号识别GB表示国家标准│ │ ├── 区域标准地区标准│ │ │ ├── PASC太平洋地区│ │ │ ├── CEN欧洲│ │ │ ├── ASAC亚洲│ │ │ └── ARSO非洲│ │ ├── 行业标准│ │ │ ├── 航天QJ│ │ │ ├── 电子SJ│ │ │ ├── 机械JB│ │ │ ├── 金融JR│ │ │ ├── 军用GJB中国军用、MIL-S美国军用│ │ │ └── IEEE美国电气电子工程师协会│ │ ├── 地方标准│ │ │ └── 代号识别DB11如北京地方标准│ │ ├── 企业标准│ │ │ └── 代号识别Q│ │ └── 项目规范│ └── 标准代号识别★│ ├── 国际/国外标准代号格式│ │ └── 标准代号 专业类号 顺序号 年代号│ ├── 国家标准代号│ │ ├── GB → 强制性国家标准│ │ ├── GB/T → 推荐性国家标准│ │ ├── GB/Z → 指导性国家标准│ │ └── GSB → 实物标准代号│ ├── 行业标准代号│ │ ├── QJ → 航天│ │ ├── SJ → 电子│ │ ├── JB → 机械│ │ ├── JR → 金融│ │ └── 其他GJB军用、IEEE等│ ├── DB → 地方标准│ └── Q → 企业标准│└── 7️⃣ 争议处理流程 (★★)├── 一般原则│ ├── 先找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仲裁或行政调解/裁决│ ├── 仲裁不成功或对结果不服│ └── 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核心规则│ └── 不能直接先上法庭某些类型争议须以行政处理为前置程序└── 示例说明├── 专利侵权纠纷可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再起诉├── 商标纠纷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不服再起诉├── 软件著作权纠纷可向版权局申请行政调解或裁决或直接起诉部分情况可不经行政前置└── 商业秘密纠纷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不服再起诉